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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10日)


  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指出,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是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来,加强了对工资的宏观管理,也为进一步改革邮电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创造了条件。根据邮电通信企业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和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工资管理制度,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邮电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决定将职工工资划分为档案工资、邮电行业工资和本企业工资。
  (一)档案工资,是指一九八八年一月底前,以及今后根据国家规定邮电部统一安排部署调资升级,由企业给职工发放的标准工资。
  (二)邮电行业工资,是指一九八八年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来,邮电部根据邮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统一安排调资升级,给职工增加的标准工资。
  (三)本企业工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含部属各总公司、邮票发行局,下同)在职权范围内,决定采用的灵活的分配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
  二、档案工资的管理:
  (一)档案工资的管理权归邮电部,没有国家或部的规定,任何单位均无权调整变更。各企业可建立档案工资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二)职工转正定级,接收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确定的工资记入档案工资。
  (三)干部因职务变动,其工资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时,应以档案工资、邮电行业工资之和作为基数,进入最低等级工资,记入档案工资。
  (四)百分之三职工晋级增加的工资记入档案工资。在部统一安排邮电行业工资升级的年份,不再安排百分之三职工晋级;如企业已安排了百分之三职工晋级的,就不再给晋升行业工资。百分之三晋级指标应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
  (五)档案工资在职工调动时可介绍给调入单位。在职工离休、退休或退职时,可以作为计算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邮电行业工资的管理:
  (一)邮电部负责统一安排邮电行业工资的考核调资升级。各邮电企业根据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办理职工调资升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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