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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
 整顿公司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9月6日)


  邮电部门自开展清理整顿公司以来,各单位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工作发展不平衡,清理整顿工作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结合邮电实际,集中力量,明确重点,进一步开展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整个时间安排,将延长至明年三月底前完成公司清理整顿的主要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公司的撤并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领导
  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提出了清理整顿公司的指导方针、基本要求、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开展群众举报活动,全面贯彻执行。各单位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力量,在前一段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努力把清理整顿公司真正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按照小平同志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凡此类事要抓住不放,要坚决地搞”的重要指示,做到:领导决心要大,措施要有力,时间要抓紧,工作要做细。
  二、切实做好公司的撤并工作
  全国邮电部门在前一阶段的清理整顿中,已砍掉了一些公司。但公司仍然过多、过滥,须从“治理整顿”的大局出发,下大决心再砍掉一批公司,重点是砍掉流通领域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物资供应的公司。对那些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开办条件、严重违法乱纪的公司以及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公司,坚决撤并。有关邮电部门公司的撤并问题,部(1989)邮部字295号通知已提出六条规定,要求各单位依此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应坚决予以撤并。邮电企事业单位能承担的业务、工程等,不得另成立公司经营,已成立这样的公司,亦应撤并。
  对撤并的公司,要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善后工作。严禁借公司撤并之机,抽走资金、私分资产、挥霍浪费。撤并的公司,从核准撤销之日起,不得再签订新合同,原已签订的合同,由公司主管部门继续执行。对确定保留的公司,要重新核定经营范围,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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