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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改进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改进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8月3日)


  自一九八四年起,邮票发行局陆续发行了省市风光邮资明信片,丰富了邮资票品的内容,满足了国内外旅游者和集邮者使用、收集风光邮资明信片的需求。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在发行风光邮资明信片时扩大宣传,提高知名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而深受各界欢迎。尚未轮到发行的省、区、市纷纷要求尽早予以安排。但是,由于受生产、原材料供应等因素制约,发行进度太慢(从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八年五年间只发了六套)。如今后仍按原办法发行,即使每年都按两套发行,三十个省、区、市都发行完,则还需十三年,将使绝大部分省、区、市长期见不到各该地区的风光邮资明信片。
  根据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和近年来各省、区、市邮电部门印制发行明信片的能力,为了加快发行进度,满足社会需要,自一九九0年起,对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风光邮资明信片是邮资票品之一,其发行权属邮电部,具体设计发行工作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进行安排。即哪个省的风光邮资明信片由哪个省组织图稿设计、征订数量、安排印制、分配、发运、经营等。
  设计图稿后要送交邮票发行局报部审批,发行数量计划要送邮票发行局核定。
  二、风光邮资明信片的规格、文字、版式等应按统一要求(见附件)设计,系列编号由邮票发行局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先后排列。
  三、售价由邮票发行局统一确定,发行此项明信片的省、区、市局向订购单位收取印制费和印制费的百分之五管理费作为集邮公司收入。
  四、风光邮资明信片发行后,原稿、制版稿、文字稿版式、正式签批的印刷样张及相关的文件、批件等应在一个月内移交邮票发行局存档;实际发行数量和分配情况要报邮票发行局备查。
  五、邮票发行局需留存的资料,由相关省、区、市局按第三条收费办法有偿提供。
  发行风光邮资明信片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有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对成品、半成品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废、次品和各种样张的销毁处理工作,严防流失,确保发行安全。按照原定的每省、区、市发行一套风光邮资明信片的原则,已经发行过的省、区、市不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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