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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
 (1989年6月19日邮电部发布)


  为了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巩固和发展清理整顿公司成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公司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固定的从业人数,必须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科技咨询、开发、服务和通信工程的公司,除具有相应专业人员、工人外,还需具有工程师或同等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
  科技型的公司,必须以科技咨询、开发、服务为主,不得单纯经商做买卖。
  (二)公司必须具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公司的注册资金,应与其实有资金相符;银行贷款不能作为公司注册资金。
  邮电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专项拨款、银行贷款、事业费、有特殊用途的专用基金(新技术开发基金、市话初装费、附加费等)和邮电预收款、各种业务资金等投资开办公司。
  (三)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为了确保通信安全,邮电枢纽楼和邮电局、所营业厅内,不得安排第三产业性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司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
  (一)开办公司应依照法律和规定,制订公司章程,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性质、经营宗旨、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法人代表等。
  (二)公司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进行登记注册,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公司通过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专用权和正当经营活动权。
  (三)邮电部门开办的中外合资和与台、港合资的公司,须报部审核批准。与国外和与台、港合资的公司,不得经营邮电通信业务。
  三、公司须加强管理,遵纪守法和摆正与邮电企业的经济关系
  (一)公司应针对清理整顿中暴露的问题,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财务、工资、奖励、福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当前,特别要加强财会管理,配齐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公司在帐目和开支上,不准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扩大开支范围和逃避上缴利税。
  (二)公司必须遵纪守法,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准套购国家紧俏物资,倒买倒卖,谋取暴利;不准出卖帐号、代开支票套取现金和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不准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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