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准超范围经营。
(四)公司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公司不得兼有国家物资、投资分配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立项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邮电企业不得把统一规定的邮电通信业务和国家计划内物资等,交由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经营。这些公司只搞邮电业务代办、小型设备安装维修、局部邮路承包和报刊零售等。邮电国营报刊零售公司,不得经营未经报刊登记和非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报刊;集体所有制公司经营的“非邮发”、非出版社出版的报刊、图书、画册等,须经出版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宣传部门批准。
(五)公司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邮电企业不得向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摊派、平调资财;这些公司占用邮电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场地、设备、交通工具及水电等,应为有偿使用;公司不得享受“邮电公事”免费待遇,使用邮电业务,应照章纳费。财政部门认定财务上挂靠在邮电部门的公司,其上缴的利税,邮电各企业单位应纳入预算内,不准划作预算外;事业单位对公司上缴的利税,作为预算外收入按规定处理。
(六)邮电劳动服务公司,应广开门路、发展多种经营。在经营方针上,原则上应以围绕邮电发展、改善后勤服务、方便职工生活和为社会提供劳动服务为主,在搞好邮电通信、生产和职工生活等方面,发挥补缺拾遗的作用。
(七)邮电企事业单位富余的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以到公司工作,但不得领取双份报酬;原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安排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奖励、福利及因工伤亡等一切费用应由公司支付。同时,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还应向职工原单位交纳一定退(离)休统筹金,以便这些职工退(离)休后,由原单位支付此类部分款项。
(八)邮电企业发包的工程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对发包给下属公司的工程项目,不搞照顾,不能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更不能“反包工”,从中谋利。公司承包的工程,应保质保量,严守合同。
(九)邮电企事业单位与公司间,涉及资产、收入变更转移时,如中央国营变为地方国营、全民变为集体,须报部审批,各级邮电部门不得擅自变动。
四、部机关、邮电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离)休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问题
(一)部机关干部及县邮电局以上邮电各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一律不得在公司兼职;已经兼职的,须限期辞去兼职;坚持在公司兼职的干部,主管部门应免去其原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