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1979年以来邮电部印发的部分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年7月7日 实施日期:1994年7月7日)废止邮电部会议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7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议的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端正和改进会风,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一九八八年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各单位召开会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
部机关召开的会议分为三类:
第一类 全国邮电工作会议(属国务院规定的“二类会议”)。即由部召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局长和部机关各司局司局长、部直属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第二类 全国邮电专业会议(属国务院规定的“三类会议”)。即由部召开,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负责同志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和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邮电专业工作会议;或经部批准由各司局组织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全国邮电专业工作会议。
第三类 邮电业务工作会议(属国务院规定的“四类会议”)。即由各司局组织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全国邮电工作会议,须在上年十一月底前将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正式行文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审批(行文需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签);代表人数应控制在二百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会期不超过五天。
(二)召开全国邮电专业会议,须提前半年编报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准备工作情况等)。上半年召开的会议计划于上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半年召开的会议计划于当年六月底前提出,由办公厅汇总报部长办公会议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专业工作会议,需专题报部长办公会议审批。代表人数应控制在一百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会期不超过五天(会议会期超过五天或会议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须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