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邮电部门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邮电部门高等院校毕业生
 分配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9年5月1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分配工作,适应邮电事业发展的需要,鼓励学生投身祖国“四化”建设,更好地为邮电通信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应坚持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在邮电部门内部实行“供需见面、择优分配”的办法,并逐步把竞争机制引入邮电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实行毕业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

第二章 分配计划

  第三条 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制定,应按照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指导性计划,由邮电部人事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为保证重点教学、科研、通信建设以及边远地区对毕业生的需要,对供需矛盾较大的或某些短线专业毕业生的分配由部人事司编制指令性计划。通过“供需见面、择优分配”的办法,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分配协议书,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核。
  第五条 除指令性计划以外的毕业生,由人事司编制指导性计划。根据供需双方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供需见面,择扰分配”的办法,由院校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分配协议书,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核。
  第六条 非邮电院校毕业生的分配计划,按照国家教委分配给邮电部的各专业人数,由邮电部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下达给相关单位,凡各单位直接与非邮电院校联系所接收毕业生的专业及人数,应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核后下达分配计划。
  第七条 邮电部人事司下达分配计划后,凡需要改派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各院校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供需见面

  第八条 邮电部人事司于每年二季度召开邮电高等院校与邮电企事业单位供需见面会。由院校向用人单位介绍学生情况,提供学生档案、学习成绩等;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分配协议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