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每年召开供需见面会之前,邮电高等院校应将本年度的毕业生专业人数、生源等及时通知邮电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应尽快将需要毕业生专业人数以及工作安排的意向等通知有关邮电院校。做到互相交流信息,增强透明度。
第十条 供需双方一般不得变更分配协议书;如需变更,应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第四章 择优分配
第十一条 邮电高等院校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几方面表现情况,进行综合测评,以测评综合分数高低排出名次,作为考虑本人志愿、确定毕业生分配去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应优先分配到邮电通信急需并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的工作岗位上。
第五章 毕业研究生的分配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应在分配原则的指导下,由培养单位提出分配计划,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第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在国家分配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供需见面、学校推荐、学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签订协议书的办法分配。对不符合国家分配方针、政策的,学校可不予推荐,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第六章 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供需双方在协商中,要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在协商中确有特殊问题需要协助解决的,必要时,邮电部人事司可以采用行政干预的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截留的毕业生,必须退回原计划分配的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不列入分配计划,可由邮电院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有接收单位的按统一分配毕业生的办法派遣。自院校宣布毕业生分配名单之日起,三个月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不再推荐,院校将其档案材料,户粮关第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十八条 对于经教育仍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自院校宣布分配名单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去报到者,由院校上报其所在省、市高教局(人事局)批准,取消其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