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邮电部门人事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邮电部门人事管理制度,保证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邮电部“三定”方案》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管人与管事紧密结合的原则,按照管理体制和权限,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选拔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四化”方针,注重实绩,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群众路线,增加人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邮电部门人事管理体制,继续实行双重领导,以邮电部门为主。邮电部门各级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等,由邮电部门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办理手续。
第四条 对各级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即“只管下一级”的原则:邮电部负责管理部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单位的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直属局级单位负责管理所属处级单位的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由各单位制定)。
第五条 各级领导人员的任用,可采取多种形式的任用制度,即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选举制等,并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行政、业务技术领导人员的配备,一般实行一正多副制,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可设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一般由行政副职兼任。其它单位的行政、业务技术领导人员的配备,由各单位本着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邮电部机关的领导人员仍实行委任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执行公务员的各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