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业单位,逐步实行局长(总经理)负责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他们的任用,继续实行委任制,其任免、调动等由邮电部门征求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决定办理。对职能处(室)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委任制。
第九条 地、市、县邮电局(含相当一级的企业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可继续实行委任制,也可经过试点逐步推行招标选聘,民主选举、直接聘用等方式产生企业经营者,并逐级聘用内部管理人员。对新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应实行聘用制。
第十条 邮电部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暂沿用委任制。有条件的单位可经过试点,逐步推行院(校)长负责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他们的任免、调动等,由邮电部决定后部人事司商有关部门办理。直属事业单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员及内部管理人员,应采取与企业相似的人事管理办法,逐步推行聘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监察部、审计署派驻邮电部机关的监察局、审计局局级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由监察部、审计署办理,其日常管理工作和处以下干部的任免、调动及管理工作,由邮电部人事司协助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地、市邮电局和部直属各局级单位的监察、审计部门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他们的任免、调动,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征得监察、审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审批,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各邮电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团委、工会的负责人,按党章、团章、工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在选举党和工会的领导人员时,选举之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候选人名单分别报地方党委、上一级邮电工会和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正式选举后,报邮电主管部门审批。党和工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要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求地方党委和上一级邮电工会的意见后办理。
第四章 人事部门职责和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和协助上级人事部门管理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领导人员(含后备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考察、任免、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培训、奖惩、工资福利、退(离)休、退职、出国和进入要害部位人员的审批等事宜;组织实施人才交流和调配,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分配、调剂;邮电部人事司管理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