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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邮电部门人事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改革的观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人事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办事效率。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为政清廉,严格执行《邮电部门人事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二)。

第五章 人事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条件

  第十五条 邮电部设人事司,人事司内部的机构设五个处,即:综合处、考核任免处,编制调配处、专业人事处、机关人事处。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一般应设人事处(部)。地、市邮电局及相当一级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设人事科。人事处(部)、科的人员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备,应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标准,注重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政策观念,选拔工作能力较强、作风正派、为政清廉,秉公办事的同志,一般应是中共党员。人事部门的领导人员应熟悉邮电专业知识和人事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邮电部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一、部党组协助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长、副部长,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部外任职的原部级领导人员。
  二、部党组协助监察部、审计署管理的领导人员:
  驻部监察局、审计局局长、副局长。
  三、部党组协助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
  四、部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机关各司、局(厅)的司、局长(主任),副司、局长(副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局级巡视员。无委办正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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