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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邮电部门人事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正副局级巡视员,工会主席,重庆邮电局局长、党委书记。
  邮电部邮电科学研究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邮电部设计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北京、南京、长春、重庆、西安邮电学院、石家庄邮电专科学校、邮电部干部管理学院院(校)长、副院(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国集邮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邮票发行局局长、副局长、总设计师。
  人民邮电出版社、人民邮电报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
  邮电部规划所所长。  
  邮电部邮政运输局、报刊发行局、储汇局、速递局局长。
  邮电部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北京邮电医院院长、党委书记。
  中国通信学会、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部人事司代部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机关各司、局(厅)和无委办的处长、副处长、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处级调研员等。
  邮政运输局、报刊发行局、储汇局、速递局副局长、软件中心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翻译公司经理、副经理。
  通信干线工程管理处处长、副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邮电部规划所副所长。
  六、部人事司代监察部管理的领导人员:
  驻部监察局的处长、副处长、处级监察员。
  七、部人事司协助审计署管理的领导人员:
  驻部审计局的处长、副处长。
  八、部党组授权人事司协助部直属机关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职能部室的领导人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在京直属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九、报部人事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各单位任免的领导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的局(院)长助理,人事处长、副处长,计财处长、副处长,监察处处长、副处长,审计处处长、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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