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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各级领导人员任免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邮电部门各级领导人员任免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9年5月1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邮电部门各级领导人员任免工作程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人员的任免,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实绩,择优选任。要加强民主监督,按有关程序办事,增加任免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三条 按照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领导职务的任用,可分别采用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选举制等形式。
  第四条 委任制的任免程序是:
  (一)主管部门采取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拟任领导人员名单。  
  (二)对拟任领导人员,在定性考察的基础上,采用定量测评等方法,进行深入全面地考察。
  (三)主管部门征求地方相关部门意见。
  (四)按照管理权限,经党组织讨论决定后任免。
  第五条 聘任制、考任制、选举制的任免程序,各单位可经过试点后自行确定。
  第六条 按“党章”、“工会章程”实行选举制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任免程序是: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人选,在选举前由邮电部门将候选人名单按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地方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意见,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七条 局级行政领导人员任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程序图略)。各单位可参照本程序图制定相应的程序。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八条 凡属上级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任免,一般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任免请示,应写明任免理由及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任免请示应附领导人员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样表略),任免表中的呈报单位一栏需加盖公章,凡属提拔的领导人员还应另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撰写要求略),并将其档案一并报上级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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