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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邮电部门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9年5月1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调整邮电部门各类人才结构,保证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有关人事调配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应坚持人尽其才、流向合理的原则,把计划调配与双向选择结合起来,工作需要与解决干部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章 调配范围和权限

  第三条 调配范围: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调动;国家和邮电部重点工程、新建单位部分骨干人员的调配;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调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与安置;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分配与接收;解决各类人员家庭、个人实际困难的调配;援藏人员的调配;邮电系统内外和邮电部门内单位之间及内部人员的调配;吸收和录用干部、上级交办的人事调配事宜等。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的任职调动(含近期后备领导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国家级和邮电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教授、主任高级工程师以及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在征得部人事司同意后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法

  第五条 国家和邮电部重点工程、新建单位所需部分人员的调配,一般可由调入调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办理。对于个别难以选调的主要领导或专业骨干人员可由调入单位向邮电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领导批准后,部人事司下达指令性计划进行调配,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调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2号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与安置。凡党的关系归地方领导的邮电单位,可分别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联系办理;党的关系归邮电部直属机关党委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向部人事司提出计划,由部人事司汇总后与国务院军转办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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