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分配与接收,按部人事司制定的《邮电部门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分居问题,应按一九八0年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和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一九八0年《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办理;解决身边无子女和各类人员的家庭和个人实际困难的调配,可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需调入北京的,由部属在京单位向部人事司提出书面报告,部人事司归口审理后报人事部审批。
第十一条 援藏人员的交流、调配工作,按部人事司制定的《
关于邮电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五大”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自学成才的社会青年中招收有关人员,应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7)68号文件要求实行计划管理。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有关人员和在本单位工人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按原邮电部政治部(1986)政组字316号文件及补充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跨省(系统)调配的各类人员由有关局级单位之间协商办理,内部各类人员的调配,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章 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在邮电部门内部,属于以下流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时,应予以支持。
(一)从大、中城市流向中、小城市或三线企业的;
(二)从内地流向老、少、边、穷地区的;
(三)从省会局流向地、市、县局的;
(四)从邮电高教、科研、设计等人才密集单位流向邮电通信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