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6日)废止关于邮电部门出国(出境)人员
审批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9年5月1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和邮电事业发展的需要,邮电部门对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出国团组和人员也大量增加,因此出国(含出境,下同)人员的审批工作已成为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为明确审批权限和职责,正确掌握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人员的审批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应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出国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认真把关,杜绝审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条 邮电部人事司负责审批和办理以下人员的出国审查手续:
(一)邮电部管理的领导人员;
(二)邮电部派驻国外任职人员;
(三)部领导指定审批的团(组)人员。
第四条 部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由本人所在司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 除第三、四条以外的其他人员,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属各局级单位(或挂靠单位)审批。
第六条 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只下放到局级单位,不再层层下放审批权限。
第三章 审查条件
第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均按中办发(1982)26号文件《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中的条件审查。
第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除按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查外,还应按国家教委(87)教外综字210号文件《关于加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政治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掌握。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类人员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