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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的暂行办法[失效]

  (一)属于第三条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再次出国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下同),报主管局级单位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连同经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组团报告的影印件(若赴香港、澳门者需附相关批件,下同),一并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二)属于第四条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司局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审查批准后,持《邮电部局级单位出国审查批件》和经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组团报告的影印件,到邮电部人事司办理审查批件。
  (三)属于第五条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后,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报主管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经局领导批准后,持《邮电部门局级单位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和经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组团报告的影印件,到邮电部人事司办理审查批件。
  (四)公派(含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本人所在基层单位填写《出国进修人员登记表》初审后,报主管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经主管局级领导批准后,持《邮电部门局级单位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和经部领导批准的公派出国留学计划,由邮电部教育司归口到部人事司办理审查批件。
  (五)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局级单位批准,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属于高级专业技术骨干(如主任高级工程师、教授……等)须报部人事司批准。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若需报部批准,其地方公安部门才能办理出境手续的,可报邮电部各归口专业司局批准。外事、机要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由邮电部人事司审查批准后,再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六)其他因私出境人员,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本人所属局级单位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七)凡地方政府和非邮电部门组团出国,有邮电部门局级领导人员参加时,均应先报邮电部外事司审核,并经部领导批准后,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根据外事任务需要,选派出国人员。
  (二)按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外语程度、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三)认真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表中所列栏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具体,结论明确肯定。重要问题要附单行材料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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