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电部门干部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9年5月1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部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和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干部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保管干部档案;
(二)收集、鉴别、清理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的变动情况;
(五)通过档案熟悉干部,为干部工作提供情况;
(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革,逐步实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七)在业务上对下属各单位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档案内容及正、副本的划分
第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管理的干部,应由人事部门建立能够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凡属既有主管单位又有协管单位的干部,其档案均应建立正本和副本。其他干部是否建立副本,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五条 干部档案正本,能全面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
(二)自传;
(三)鉴定;
(四)考核材料(包括业务技术的考核材料、测评材料);
(五)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和退党、退团的材料(预备党员的材料暂存基层党组织、待转正后再归入本人档案);
(七)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及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九)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务(包括任职资格)、学位、学衔审批表,入伍审批表,军转干部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退(离)休、退职审批表,离休后提高待遇审批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