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如干部个人撰写的重要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和检查,死亡的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处理材料。
第六条 干部档案副本,要能概括的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履历表;
(二)各个阶段的主要鉴定;
(三)考核材料;
(四)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甄别、复查、平反结论;
(五)奖励材料;
(六)处分、取消处分及甄别、复查、平反的决定;
(七)晋升技术职务(包括任职资格,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等。
正本中其他材料有重份的可以列入。
副本的整理按正本十类内容的分类次序排列。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主管这一干部的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副本、由协管这一干部的人事部门管理。非协管和监管的单位不保管干部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卡片或保管一份干部履历表。
第八条 按照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工人档案由劳资部门管理。人数较少的单位,干部、工人档案,也可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被聘任或选举为领导干部的工人的档案,任职期间由人事部门管理,卸任后,仍退交劳资部门管理。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准保管自已及其亲属的档案,应由主管领导保管。
第十一条 已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又被选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州、市、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档案仍由原主管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其档案仍由原主管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档案应转至安置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死亡后,其档案一般退回本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本人所在县(区)或相当于县级人事部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