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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干部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应转至安置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干部退职、辞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本人所在街道的办事处、派出所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出国学习和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出国学习返回后,其档案应转至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四章 材料的收集、补充、鉴别和归档

  第十八条 为使干部档案能够反映干部的全貌,要经常地、有计划地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
  (一)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审查、考核、考绩、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任职资格)、学位、学衔、出国审查和鉴定、调整工资级别、退(离)休审批表等;
  (二)通过党团组织收集入党、入团、退党、退团以及党、团内奖励、处分材料;
  (三)通过行政、工会部门收集奖励及处分材料;
  (四)通过科技部门收集干部在业务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受到奖励的材料;
  (五)通过党的纪律检查、监察等部门收集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的材料;
  (六)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该归档的干部材料,及时送交主管部门归档。
  (七)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中所缺材料的情况,部属各局级单位可定期布置撰写相关材料,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十九条 干部工作调动时,原单位应给该同志做出鉴定,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凡归档的材料,均应认真鉴别,材料要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待盖章签字后方可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凡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办法》进行整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归入档案。不应归入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销毁的材料,经详细登记,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处理。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地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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