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库房内应保持清洁,配备必要的设备,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的设施和安全措施等。
(二)对保管的干部档案,应在登记册或卡片上逐个进行登记。
(三)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每年要按登记册或卡片全面检查一次,发现短缺,及时查找。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凡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的应将所存材料交人事部门。对不愿交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交出者或利用私自保存的材料进行非组织活动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干部档案封皮、目录和档案袋应做到规格统一、样式一致。凡新印刷的,一律按统一规格、样式制作(标准见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附件二)。
第二十五条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努力探索应用微机,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六章 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保卫、监察、纪检部门,因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借阅有关干部档案。其他单位借阅干部档案,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调人员一般不准查阅干部档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根据用途,提供相关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同级领导干部之间,一般不准彼此借阅档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时,须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干部不准查阅或借用自已及其亲属的档案。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档案时,应由查阅单位领导指派党员干部查阅。
第三十条 非党员领导干部需要了解下属干部的情况,凡档案中没有涉及党内机密和不宜扩散的内容,可提供查阅。否则,可由干部档案管理人员按照需要,提供或摘录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干部档案查阅室,并制定查阅注意事项,切实保障档案材料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