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需借出时,应经人事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送还时,经核对无误后注销。对借出的档案,要定期清理催还。
第三十三条 查阅或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上述规定,干部档案的借用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各单位应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干部因工作变动、改变了主管、协管单位时,应及时将其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协管单位。档案转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准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各级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根据任免、调动通知,及时转递档案。转出时应详细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经严密包封以机密件转出,或选派两名党员干部递送。成批移交的,可填写移交档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四)接收档案时,经核对无误后,应及时退回回执。回执上要签字盖章,逾期一个月不退者,转出单位要进行追查,以防丢失。
(五)转递或接收档案均应及时登记,办理签收手续,在干部档案名册上注销或登记。
第三十六条 对“无头档案”,应积极采取各种途径查找。查到下落后,应转至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一时查无下落的,仍由原单位保存,不得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日程,定期研究和检查档案工作。对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和培养,关心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加速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第三十八条 邮电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和指导责任,具体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