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业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农业技术进步,技术成果推广以及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按照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要求,注重新颖、实用,力求做到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四统一。
第八条 农业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业余自学为主,广开学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培训、研究)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
(三)参加科研部门举办的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听学术讲座;
(四)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
(五)通过广播、函授、电视、录像、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
(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考察;
(七)出国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
(八)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
第九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创造条件,妥善组织,予以保证。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学习时间平均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天,学习时间可跨年集中使用。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变。
第十条 农业继续教育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除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外,按照国发<1985>21号文件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以摊入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可以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也可以联合办学,集资办学,开展有偿服务,从学员和受益单位合理收取费用,培养自我发展能力。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划出专款,专门用于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农业继续教育基地要合理布局。各级农业部门应根据任务分工做出妥善安排,逐步形成网络。
高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推广中心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点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一般应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或培训中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