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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应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专职教师要参加教学组织和管理,兼职教师要注意从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高等院校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职务评聘等待遇与学校同类人员相同,参加教学者计入教学工作量。对兼职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第十三条 加强农业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考核,办学单位要经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学习计划并考核合格者,由办学单位发给结业证明。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证书由部和省级农业部门统一制作。根据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使用部门要把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部门和单位要与人事、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如继续教育考核办法、考核标准、证书管理办法、不同学习方式的折算法、奖罚制度等),并摸索经验,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学习、考核和使用相结合。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脱产学习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可给予批评、经济制裁(如扣发奖金、停止享受福利待遇或令其交付部分或全部学费,甚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未经单位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计划者;
  (二)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加强农业继续教育的宣传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继续教育事业深入发展;对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农业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协调配合,共同为改进和加强农业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服务。
  农业部是农业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规划农业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重点,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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