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经批准同意的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对被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汇报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设计文件、经济合同、账册凭证等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查阅有关资料和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补充和修正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技术方法,有条不紊地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要认真写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查询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复制有关资料或取得证明材料,对查出的问题,应将情况弄清,查证落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了,审计小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获取的资料,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在集中审计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讨论,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小组在提出正式审计报告之前,应就审计报告的内容及问题的处理,与被审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小组应将确定的审计报告,报送单位领导审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后,连同审计报告,由主管单位下达被审单位执行,并抄报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结论和决定抄送本单位有关部门。
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专项立案归档。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属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时,要按现行规定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审计原则,重点进行各项前期工作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比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邮电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