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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2月7日 实施日期:1995年2月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宣布失效

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
(1992年12月16日 [1992]农(渔政)字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东、黄、渤海主要经济鱼虾资源,有计划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场生产秩序,结合近五年来各渔场、渔业资源及作业结构的变化和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国办发(1987)19号丈件)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渔场、渔汛安排的原则

  (一) 渔场、渔汛生产的安排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实行统一安排,分级管理。

  (二) 进制各渔场、渔汛船只数量的安排,必须从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出发,以资源可捕量为依据,促进海洋渔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有计划发展外海渔业,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

  (三) 渔场安排既要有利于生产管理,维护渔场秩序,体现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的一致,也要有利于促进海区之间、地区之间、渔民之间的团结协作。

  (四) 生产船数的分配,优先安排渔场所在地区,并根据历史习惯,适当兼顾其他地区;优先安排围、钓作业,限制底拖网和定置网作业。

  二、渔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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