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持有人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还应当申请将拟转让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
第六条 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及临时保管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对相应股份予以查询和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发生的孳息不包括在内),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和临时保管确认函。
在股份临时保管期间,结算公司不再受理股份持有人将临时保管股份进行质押或者用作其它用途的业务申请。
司法机关对临时保管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措施的,结算公司依据相关司法执行文书的要求,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并通知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在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份证明文件及股份临时保管确认函;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帐户卡;
(六)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适用于转让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七)属于协议收购的,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出具的收购资金存款证明(以股份转让协议的支付约定为准);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第九条 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及股份性质变更(如需)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