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成立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12月21日向已知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黑龙江石油化工厂、淄博齐翔腾达化工公司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东燃公司、丸善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调查机关于2007年4月10日向有关的中国大陆生产者发放了《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补充问卷》,2007年4月20日收回了补充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2006年12月29日,应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7年3月16日,调查机关接收了东燃公司提交的《关于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的评论意见》。
2007年4月23日,调查机关接收了《中国大陆产业对东燃公司关于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书面评论的评论意见》。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和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7)听证会
2007年6月7日,应东燃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召开了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果、各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各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7年8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本案初裁公告,初裁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公告次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及涉案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披露并说明了初裁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和涉案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收到东燃公司、丸善公司对初裁决定和披露的评论意见及国内申请人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对上述评论意见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甲乙酮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7年8月29日至2007年9月9日赴日本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
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接受核查的公司披露了核查的情况和收集的材料。
(3)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和《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东燃公司、丸善公司及涉案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