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清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5类产品为重点,下大力气,集中开展对辖区内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的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一下内容:一是产品是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二是获证后产品的关键元器件以及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结构、设计是否与发证时一致,是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三是获证后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四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五是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通过清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全面掌握辖内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并根据清查结果对每家获证企业建立质量监管信息档案,内容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监督抽查信息、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撤销信息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等。
认监委已向各省级局下发了5类产品获证企业和获证产品的详细信息。各地还可登陆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获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获证信息。
(三)坚持打击与整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各级质检部门要坚持打击、整治、规范、发展的原则,限期解决无证产品出厂销售以及获证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产品等质量违法突出问题。对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和要求或者通过整改和整顿能够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和要求的无证企业要督促其限期获得认证;对通过整改和整顿仍不能达到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和要求的获证完全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和要求仍继续上产和销售产品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入境验证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入境验证管理,要严格核查货证相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口。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不断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无证出厂、销售,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为降低生产成本擅自变更获证后产品关键元器件,擅自变更获证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结构、设计等损害认证有效性的违法行为。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充分履行法定职权,提高监管执行力。各级质检部门要用好、用足《特别规定》赋予的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封存扣押物品权、查封场所权等职权,及时有效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