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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检查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检查
 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7〕109号7月3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通知”(京政发〔1987〕1号文件)和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的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抓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力量对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现将今年进行重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委员会布置检查执行情况的法律和法规,均属重点检查项目,按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员会的布置要求进行检查。今年列为重点检查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暂定30项(见附表)。由表列负责单位制定计划,组织检查。与有关部门共同执行的法规、规章,由表列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时间和工作安排,由负责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主要是检查法规、规章是否得到了正确贯彻实施,总结实施的效果、成绩和经验;检查法规、规章本身是否完善,切实可行;检查各单位为实施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措施,是否与法规、规章相符。对没有正确贯彻实施或贯彻实施不力的;对法规、规章本身不完善或实际执行有困难的;对各单位自定行政措施与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均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对列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各负责单位可根据法规、规章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也可对主要条款进行重点检查。要把检查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同加强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结合起来,总结执法工作的经验,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重点检查法规、规章的工作,一般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由负责单位将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三、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请负责单位的主管领导同志亲自部署并带头检查;市政府主管委、办加强对本系统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请各区、县政府按照法规、规章重点检查的负责单位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本区、县执法单位的领导,做好检查工作。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法制工作处室和各区、县政府的法制工作办公室要具体负责,精心组织,保证检查工作的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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