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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
 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87〕92号7月23日)


  为加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除审计、税务机关和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的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的罚款、追回的应上缴国家的税利,以及违反经济合同的罚款另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均须全面执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也适用本规定。

二、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收缴的非法收入、罚没款、罚没物资变价款、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的“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在结案后的两个月内上缴同级财政。


  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路部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50%上缴北京市财政,50%上缴中央财政。

三、各单位内部查处和追回应上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款,按查处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同级财政。


  中央在京单位内部查处和追回应上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款,上缴市财政。

四、罚没财物凭证(包括罚款收据、处罚通知书、扣留物品通知单等),由市财政局监制,市级执法机关统一制发。

五、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罚没的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经查对核定后,开具款项收据和物品登记清单,注明现金、存款或有价证券的金额,以及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收据和清单一式三份,由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处罚人(退赃人)或被处罚单位(退赃单位)分别签章(在现场对违法违章个人的小额罚款,要求被罚款人签章有实际困难的,可以不签章),一份交被处罚人(退赃人),一份交保管人员,一份随卷。

六、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物资,结案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生活资料交由商品归口的国营商业单位或信托商店收购;生产资料和废品交由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糖、烟、酒和粮、油分别交由区、县副食品公司和粮食局鉴定收购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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