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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废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7月23日
 京政发〔1987〕93号文件转发)

 一、为加强耕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1、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9元;
 2、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县、大兴县、通县、顺义县为每平方米8元;
 3、密云县、怀柔县、平谷县、延庆县为每平方米7元;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上述的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经批准征用的部队军用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以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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