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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试行办法

福利、 奖金、列支办法可由租赁者、企业主管单位和税务部门协商确定。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市场煤炭加工和搬运行业,继续实行定额提成工资制,提成工资税前列支。按上述办法提取的奖励基金,可以用于职工奖金,职务津贴、自费改革工资和年终分红等。
  4. 凡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和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后留利在完成上缴主管部门的任务后,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主管公司规定。由于改变上缴税利办法而增加企业留利的部分,原则上转为企业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
  5. 国家对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市场煤炭加工和搬运行业(包括原来的集体企业),实行特殊政策,按照以业养业的原则,决定在五年内,把按规定征收的所得税,全部返还给企业主管公司,作为专款,用于建设网点和技术改造。
  6. 不论实行哪种形式,凡是企业用税后留利新增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归集体企业或租赁者所有。
  7. 一商局、二商局系统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国营零售商业企业划出以后,财政部门相应核减主管局和区公司的财政上缴任务。
  8. 实行上述三种形式改革的企业,应按规定在税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退休统筹金、固定资产修理费,家具用具折损费和上缴主管公司的管理费,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主管公司商定。
  9. 凡是按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划出的企业,不论实行哪种形式,其原行政关系不变。基层店对这些企业实行指导、服务、协调、检查、监督。财会、统计报表仍按原系统汇总上报。
 二、国营批发商业和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国营零售商业, 服务业,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1. 批发企业都要在内部实行经营责任制。属于政策性亏损的批发企业,采取亏损单位定额补贴的办法,超亏不补或分担,减亏分成或留用。奖金的提取、发放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
  2. 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上的国营零售商业企业,除继续按现行利改税办法执行外,奖金的提取,原则上按去年实现利润与去年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核定利润奖金率,据以提取奖励基金。对个别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利润增加较多的企业,主管公司可以适当调整利润奖金率。奖励基金可用于发放奖金、自费工资改革、职务津贴等。职工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全年奖励基金使用总额,按照奖金税应征额,年人均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部分,按规定缴纳奖金税。远郊区县去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三级批发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3. 饮食、服务、修理和服装零活加工企业,奖金提取和发放办法与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同类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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