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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试行办法

  4. 畜牧、建筑企业和装卸搬运工种的职工奖金提取办法随本市同行业办法执行。
 三、对企业扩大下列自主权。
  1. 在经营方面。在确保原有的行业界限、经营品种、服务项目的前提下,允许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多渠道组织货源;允许多种形式经营;允许多种形式的联营,直至经批准,在特区、港澳以及与外国企业联营或开设分店。
  2. 在物价方面。最近,市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和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出了《关于零售企业管理物价的权力和责任的几项试行规定》。各业务主管局也分别作了一些下放物价管理权的规定。
因此, 不再作新的规定。
  3. 在人事方面。市和区、县公司级单位,经理由上级任命,副职由经理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提出名单,报上级审批。公司职能科室和所属批发部、商场(店)、商品部的行政正副职,按照干部“四化”要求,由经理任免,或由民主选举产生,经理批准。也可公开招聘或选聘, 由经理审定, 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下的企业经理实行选举制或招聘制,副职由经理任免。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聘技术、管理人员,自行确定报酬,并可根据协议解聘;从职工中选拔的经理、副经理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时,不保留干部待遇。经理有权对干部、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批发商业和年利润二十万元以上的零售商业、服务业企业,年晋级面为百分之三,增加的这部分工资列入当年费用。
  4. 在用工方面。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根据需要公开招用合同工、临时工。对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不适合在本企业工作的,企业有权辞退。企业内部要搞好定员和劳动定额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安插人员的,企业有权抵制。
  5. 在财务方面。不论大小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帐目,加强财务管理。以下五项财务处理权全部下放给独立核算企业:
  (1) 财产损失审批处理权;
  (2)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和调拨权;
  (3) 家具用具购置和调拨权;
  (4) 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权;
  (5) 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其它业务费用(要经过职工或职代会讨论确定)。
  企业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在留利中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按照集体办法管理的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有权按规定自行支配。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转为集体并已偿还清的企业除外)由主管公司集中使用。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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