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
“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逐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我市从1987年起,在工业系统部分重点企业(名单附后)进行试点,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试点企业所有工种、岗位新补充和更新人员,都必须经过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持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者,方能录用。
二、试点企业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培训计划,设置专业,实行专业定向培训。首先要办好自己现有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与教育部门联办的职业高中,也可委托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劳动部门办的职业技术培训组织或社会团体举办的职业学校,举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现有没有举办职业技术学校的单位,可以单独,也可以和教育、劳动部门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培训班。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也可以选择一些生产经营网点,办成培训实体,把就业培训与生产经营服务结合起来。对试点企业提出的委托代培或联合办学要求,教育部门要给予优先考虑。
三、试点企业新办职业技术培训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懂得业务的领导班子;
2、有一支专职、兼职结合,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
3、有完整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4、有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5、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教室、实验场地)。
四、试点企业所属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开办、调整、撤销,需经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并报市经委和劳动局审查备案。正式备案后,所颁发的结业证书,才具有资格证书的效用。
五、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产品质量以及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根据行业、工种的不同,培训内容可有所侧重,但理论课与实习课一般按4∶6的比例掌握。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培训班和学徒生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均应经过各局(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部分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应由各局(总公司)按行业进行统一编写审定。
培训应根据开设的课程,编写或选用合适的教材。学制一年以上的培训班的专业技术理论教材,一般由各局(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对象和培养目标选定,其余可由企业按教学大纲要求自行选定或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