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劳动保护和人员培训计划。
7.环境污染的防治方案。
8.总投资额的估算(列出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筹建期间专用资金额),注册资本、各方投资比例和出资方式,资金筹措方法和落实情况等。
9.经济效益分析和外汇收支平衡方案。
10.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和相应的主管机关对以上各项内容中有关技术、经济、资金、外部条件等方面出具的论证资料和承诺证件。
11.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要点:
1.合营条件与立项要求是否基本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明确;
2.外部条件是否具备;
3.经济效益是否可靠;
4.外方资信情况;
5.资金是否落实;
6.论证资料和承诺证件是否齐备。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除市政府另有授权外,均由市计委审批。
2.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转报市政府审批。
3.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及3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由局或区、县政府审批。报市计委备案,计委在接到备案文件后十五天内,如发现有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并指定重审或撤销批复文件。需要市平衡解决资金、物资、能源、土建指标等问题的,由审批单位申报市计委协调解决。
2.总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所有的非工业生产型项目,由市计委审批。
3.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权限的划分规定办理。
(三)设立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市平衡解决问题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2.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及2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市或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转报市政府、国家计委审批。
(四)设在天津港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