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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失效]

  1.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市平衡解决问题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港务局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2.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及1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市或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国家计委审批。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报批程序
  (一)对项目建议书的立项审批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均由“中心”承办。“中心”组织协调、审查后,由市计委批复。
  (二)项目建议书立项的报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由中方合营、合作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编报,在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中心”一式十五份。
  2.局和区、县政府要在收到承办单位的上报资料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中心”。
  3.“中心”收到承办单位上报资料后,立即向各有关部门传递资料并请提出审查意见。“中心”于二周内组织各有关部门,结合局或区、县政府上报的审查意见进行会审。如有关部门不参加会审,在此期间又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即视为同意。
  4.“中心”自收到承办单位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不包括重大项目,需补报资料时,按补齐之日计算),属于市计委审批权限内的,应以市计委文件批复,属于市政府或国家计委审批的,应转报市政府或国家计委。通知承办单位补报资料的,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报者,按自动撤销项目处理。
  5.未经批准项目建议书,不得与外商签订具有法律约束性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程序:
  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共同制定,由中方承办单位上报主管部门。
  2.凡按规定权限由局或区、县政府审批的项目,均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由市计委审批或转报市政府、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局或区、县政府须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一式十五份转报“中心”。
  3.“中心”收到局或区、县政府报送的资料和审查意见后,立即向有关部门传递,进行协调,组织审理。自收到齐备的资料之日起,除重大项目外一般在三十天内,按审批权限规定,以市计委文件批复或转报市政府或国家计委审批。如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时,“中心”在收到可行的补充材料后,一般二十天内予以审批。自通知修改、补充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报者,按自动撤项处理。
  4.属于产品顶替进口,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的项目,在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具有天津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文件。
  5.未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正式签订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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