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鼓励、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兴办集体、个体、私营等民办科研机构,依法保护,任何部门不得歧视,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兴办民办科技机构,由当地科委审批,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县(区)人事部门代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从事上述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评定科技奖励时要一视同仁并择优委托他们承担科技攻关、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星火”计划等项目,给予科研经费、贷款支持。
大力兴办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多种形式的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所有制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经济实体。
十二 、凡申请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到农村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
理干部,除从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点科技攻关和地质勘探、采矿等野外或井下作业者,所在单位均应批准放行,并尽速办理有关手续。有争议的,由同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仲裁,各方应服从裁决。工资、奖金等生活待遇,由本人同聘用单位商定,不受原单位标准限制,并鼓励他们加入社会保险。允许继续居住原房屋,保留城市户口和粮食关系。
科技人员辞职后,保留干部身份。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业从事科技活动,承包、领办、创办、租赁企事业的,被国家再度录用,工龄连续计算;聘用和调到乡镇企业的,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落在企业主管单位。
停薪留职人员不占原单位编制。期满后原单位要安排工作,如编制满员,允许超编。经批准可继续停薪留职。停薪留职要与原单位、聘用单位签定合同,个人收入向原单位缴纳数额由双方商定,到边远贫困地区可免交;在国家统一调资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升级,记入档案,回原单位工作后执行。
停薪留职人员采用原单位专有技术时,应商得原单位同意。
十三、支持、帮助离、退休科技人员、管理干部、技术工人到农村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各级技术市场中介组织和技术服务组织要积极为他们牵线搭桥;也可由原单位推荐或自荐。离退休金由原单位照发,服务报酬归已。
十四、企事业单位应允许本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原则下,采取“星期日工程师”等形式,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按合同收取的报酬全部归已;利用本单位专有技术、仪器、设施、资料或占用工作时间,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缴纳一定费用。在业余兼职工作中因公伤亡的,有关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十五、闲散在城市确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和电大、函大、业大、夜大、刊大毕业生,可以自荐或由有关部门介绍到乡镇企业工作。其户口、粮食关系允许原地保留,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议定。工作期满后要求回城市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