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经包头市科委或所在旗县区科委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必须持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或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银行的开户手续。
第七条:申请建立医药卫生、饲料食品、建筑设计、测绘及压力容器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专业科技开发机构,须取得专业归口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许可证明,方可向包头市科委或是旗县区科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科技开发企业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可以兼营其他生产经营业务,但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
第九条:科技开发企业的合并、分设、撤销、转业、歇业、迁址、更名、变更经济性质和法人代表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成“包头市技术市场办公室”,负责对包头市科技市场和科技开发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开发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以及动植物新品种等进行研究、开发和对新技术进行应用、推广等。
二、对引进的技术和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发展创新和移植推广。
三、提供技术经济咨询、信息服务、人员培训。
四、生产和销售自己研制的新产品,中试产品、技术软件和其他技术产品。
五、从事其他技术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科技开发企业可根据国办发〔1988〕4号文件规定聘请兼职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科技开发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仪器设备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对科技开发企业执行下列减免税政策。
一、为扶植科技开发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视企业具体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