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2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2年11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8日)废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批准后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证书;
(三)合同(协议)、章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名单;
(四)投资者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投资者的开业合法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以中外两种文字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