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企业一次总付属于生产性技术项目交易价款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实行在技术实施后由新增利润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成支付的(提成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可在税前列支。接受技术开发贷款的,可用该项新增利润在税前还款。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价款,可在核定的专项资金及其有关开支项目中列支(含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
第十八条 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可以从该项成交额中收取3%~5%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技术出让方可从交易项目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支付给直接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其中,技术转让项目可提取15%以下;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咨询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可提取10%~15%;向贫困地区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提取的酬金可按上述比例增加5%。
上款比例内的酬金不列入该单位奖金总额。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与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收入税后归本人所有。
科技人员利用其工作(教学、科研)条件,经本单位同意,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其个人所得酬金不得低于该项目净收入的30%,其余部分列入单位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个人转让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可委托本单位或中介方办理合同手续。此种项目转让收入按规定纳税后,受委托单位或中介方可从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余下全部归技术成果发明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技术交易的净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的酬金后,其余部分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科技发展基金50%,集体福利基金30%,奖励基金20%。
第二十三条 技术出让方提取的酬金超出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部分,应缴纳奖金税。
第二十四条 个人在科技交易中的所得应计入本人总收入,按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技术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无证经营和危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技术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经济损失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