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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哈尔滨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进一步放活专业技术人员,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市场,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局分别组织实施,市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 放活科研机构

  第四条 科研机构要切实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
  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机构可在内部或社会公开招标聘任经营管理者,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投标人中标后,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与中标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第六条 暂不具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件的科研机构,可实行经营管理者任期目标责任制,并通过民主竞争的方式选聘经营管理者。
  第七条 承包经营合同和任期目标责任书,要包括下列主要目标:
  (一)科技成果。
  (二)人才培训。
  (三)科技创收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科研发展后劲。
  第八条 对科研机构的经营管理者,要按下列规定进行奖罚:
  (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按合同实行奖罚。
  (二)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完成任期目标,除可按本单位人均奖金的三倍领取奖金外,还可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领取科技增收部分的奖励。未完成任期目标,要根据未完成的情况,扣减奖金、职务工资直至基本工资。
  (三)对经营管理者的副职,按正职的百分之七十五实行同奖同罚。
  第九条 在科研机构内部,要实行经营管理者负责制。经营管理者要按规定程序择优聘任同级副职和下级人员,并与副职和下级人员签定承包经营合同或任期目标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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