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享受开发区优惠待遇的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必须符合由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公布的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第三章 基本建设

  第六条 开发区高技术、新技术企业有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已定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开发区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列入市综合基本建设计划,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市计划委员会下达。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编制的开发区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详细规划,要对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讯、供热、煤气、绿化、环保等作出全面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土地、市政、公安等部门对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应加快审批。
  第八条 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的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属于占道的,由市政部门审核,公安部门批准;属于非占道的,由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市开、复工计划。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市政府批转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外地建筑企业承揽建设工程的,按有关规定,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需要增加用电和用水的,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四章 财政和税收

  第十条 自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起五年内,对在开发区内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免征建筑税。
  第十一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房占道,免交占道费;施工占道,减半交费。
  第十二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技术、新技术项目和新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由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管委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三条 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期限,自企业开业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