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1994年6月1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30日上海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护青少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家庭以及公民的共同责任。
  青少年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和自我教育的责任。
 第三条 对青少年的保护,应根据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坚持培养教育、启发引导为主的原则,同时积极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对需要特殊保护的青少年实行特殊保护。
  对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保护的青少年是指居住、进入本市的六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主管检查、督促、协调本条例的实施工作,讨论、决定保护青少年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也应设立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第二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保护青少年的工作:
  (一)研究、检查、督促保护青少年的工作;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