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4年2月1日)废止上海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1987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有车不供等现象,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及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组织实施,由其所属的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执行。
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公用局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务标志、明码标价和专用牌照清晰有效;
(二)公制路码表完好;
(三)小客车装置经市公用局、市技术监督局鉴定认可,并经市计量检定所整车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四)车容整洁完好。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做到:
(一)衣着整洁,文明服务。
(二)携带市客管处核发的《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准营证》(以下简称准营证),准营证户名与机动车行车执照户名相符,按规定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三)在营业站内服从调派,按序出车,不擅自接客。
(四)正确使用计价器;空车待租时显示空车标志,并按乘客需要提供服务。
(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计价收费。
(六)使用符合规定的统一车费发票,如实填写车号、工号、上下车时间和地点、路码及金额(包括兑换券金额)等主要项目;经营定线业务的,乘客上车时即出售定额车费发票。
第六条 出租汽车调度员必须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