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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科研生产联合必须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合的具体形式可以是紧密型、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可以科研方为主,也可以生产方为主;同一个单位也可以同时参加多个联合体。参加联合的独立科研机构,仍享受原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2.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与企业、企业集团联合。这种联合应保留各方原有法人资格。确实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机构合并,依法成为新的法人。无论实行联合还是机构合并,都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机构合并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专业上互补对口;二是有利于提高总体效益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其实行紧密联合,科研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企业集团从其销售额中提取。
  3.行使行业技术中心职能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和企业联合,其行业技术中心职能不变。
  有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也可以主要通过转让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建设作贡献,以独立科研事业法人的资格开展工作。
  4.基础应用研究和社会公益类型的科研机构,必须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课题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的开展,努力增强科学技术贮备,提高科技公用服务效果。同时,也应努力发挥各自专业的持长(包括一部分可以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试验装备)和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
  5.高等学校要继续主动深入经济建设各个领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系,实行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为高校创造条件,吸引和发挥他们的科技优势,为振兴地方经济作贡献。
  6.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分析各自的科技、产业优势,并积极创造条件,辅以必要的优惠政策,建立本地区和本部门、跨地区和跨部门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形成一批技术水平较高、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后劲较大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基地,加快开发进程,推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的更新和改善。

四、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积极扶植、加强引导”的原则,促进我省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科委要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技术市场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技术市场活动的规划和组织,技术合同的登记和统计,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做好技术贸易机构的注册登记、技术合同鉴证和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一律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按有关规定对技术贸易收入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银行一律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按有关规定承办技术合同项目的科技信贷和费用结算业务。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技术市场经营活动;各类社团组织可依法设立技术咨询机构,积极开展中介服务;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要办好技术开发或技术咨询等技术经营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技术流通主渠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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