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中型企业在发展横向联合时,要发挥厂办科研机构在带动其它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厂办科研机构在完成本企业交付的科技任务和在不损害企业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要允许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税后纯收入用作集体福利和奖金的部分,按厂办科研机构得大头,企业得小头的原则进行分配。
4.大中型企业在与独立科研机构合并或实行紧密型、半紧密型联合后,仍必须充分发挥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如条件成熟,两个科研机构也可以实行一体化。
5.对同时行使行业技术中心职能的厂办科研机构(即二类所),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调整和整顿,进一步明确其职责和任务,没有具体任务而空有虚名的应予取消,行业主管部门只下达任务而不提供相应经费的,企业和所属科研机构可拒绝承担。
十、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1.支持和鼓励科技力量较富裕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科技人员,从城市到农村。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苏南到苏北、到边远地区和科技力量较薄弱的单位,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扶贫工作,待遇从优。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并将此作为对本人考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2.支持科技人员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按上述流向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等方式到新的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对被批准调离或辞职的人员,其住房分配等一切福利待遇。当事各方必须认真协商,作出明确约定和安排。科技人员申请辞职必须在三个月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单位领导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未作答复,即可视为已同意本人申请。对被批准停薪留职或借调的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和聘用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双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确定该停薪留职或借调人员的聘期、责任、报酬及其它待遇等。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科技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原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奖金总额不减,所停薪金由原单位合理使用。允许科技人员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按合同和协议取得合理报酬。技术入股者可以按股分红,成绩显著者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或不批准科技人员要求调离、辞职、停薪留职或借调的申请;未经批准,不辞而别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有正当理由,申请未获批准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