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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豫政〔1988〕60号)


           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拨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七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保证全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5~1%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第三条 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省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包括大专院校、技术开发单位),用该项目实现的纯收入归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会同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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