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市属科研院所的领导体制,实行所长(院长,下同)负责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主管部门对科研院所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做好指导和协调服务,实行政研职责分开,所胡权和经营权分离,让科研院所面向社会,成为自主的科研开发实休。
第三条 科研院所具有法人资格。所长是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全所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所长的产生与任期
第四条 所长的产生,可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由主管部门征求市科委意见后聘任。
二、通过招标或民主选举产生。
三、实行租赁、承包的科研院所,所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考核,应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五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院所,同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所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
所长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社会需要,提出研究院所的发展规划和任期内的责任目标,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由主管部门征得市科委意见后签定任期目标合同,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和实绩,是对所长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
所长任期届满的前三个月,聘任者应听取院所职工代表的意见,根据所长在任期内的实绩,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所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并审计后离任。
主管部门有权追究有重大渎职行为的所长的行政、经济责任,有权在征得市科委(民主选举产生的所长,还应征得职代会)同意后免除不称职所长的职务。
所长在任期内,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
所长的职责
第六条 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严格履行各种技术、经济合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大力发展科研生产联合。
第七条 根据任期责任目标和研究院所的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并实施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等,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各种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聘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