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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8日)废止

湖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通过, 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注重教育和调解,依法仲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

 第四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以下统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宣传劳动法规和政策,参与劳动争议预防工作。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企业,一般不设调解委员会,上述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的调解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兼职调解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可酌情配备专职调解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的数额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与厂长协商确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接受当地总工会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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